期刊封面
改革开放四十年煤炭法治建设研究(2)
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此背景下,煤炭行业开始走上法治建设道路。1999年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建立了全国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2000年,国务院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填补了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上的空白,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权限划分、安全监察员的条件和任用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安全监察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新组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供了执法依据,使煤矿安全监察纳入法治化轨道。随着煤炭生产的增加,煤矿事故频发,200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整顿市场秩序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3 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的煤炭法治建设(2002年至今)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召开,市场经济体制由初步建立走向完善的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需求大幅增加,煤炭法治化建设进程加快。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后,在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法治意识、依法开展政府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等方面收到了显著成效,为适应不同时期安全生产需要,《安全生产法》于2009年和2014年分别进行了修正。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能源法》,《煤炭产业发展政策》正式发布实施。同时,煤炭生产安全作为重要的任务提上日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日趋清晰,法治建设的思路更为明确,法治建设的手段更为有力。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背景下,煤炭法治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于2009年进行了修正。《煤炭法》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和2016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尤其是2013年修订后,取消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简化了行政审批事项和过程,为煤炭市场化进一步松绑。为遏制煤矿事故,《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相继颁布实施,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成为一个连贯的过程,有效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中经常出现的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现象,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着重大影响。
同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立法活跃起来,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一大批法规规章及时修订、废止,煤炭法治体系日臻完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制定,2015年修订)规范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制定,2015年修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2003年)加大了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制定,2015年修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制定,2015年修订)、《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制定,2015年修订)、《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制定、2013年修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5年)、《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2015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年)等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矿安全生产。
4 完善煤炭法治任重道远
改革开放40年来,以《煤炭法》《安全生产法》为引领,以《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为骨干的煤炭法律体系形成并逐步健全,监管监察体制日趋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煤矿依法开采、生产、管理,保障了煤矿安全持续稳定好转。1978-2018年,全国煤炭产量由6.18亿t/a增至近36亿t/a、净增长4.8倍,煤矿数量由8万多处减至5900处以下、减少92.6%以上,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最多时7000人左右降至333人、下降95%左右,重特大事故由1997年的95起降至现在的2起、下降98%,百万吨死亡率由9.71降至0.093、下降99%。煤炭法治建设40年的发展雄辩地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文章来源:《江西煤炭科技》 网址: http://www.jxmtkj.cn/qikandaodu/2021/0126/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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