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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文化产业重点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化强省战略部署,发挥文化产业重点县(市、区)的示范带动作用,调动各地发展文化产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23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办字〔2019〕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选优扶强的原则,江西省文化产业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重点县(市、区)”)从省内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县(市、区)(不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等)中择优认定。
第三条 重点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每次认定10个,与年度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重点县(市、区)申报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文化产业发展思路明确,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守正创新,规划科学,有完善的扶持举措。
(二)县域文化产业总体实力较强,规上文化企业营业总收入和相关经济指标在全省排名靠前。
(三)县域文化产业发展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具备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文化产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本地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和全省文化产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长速度。
(四)辖区内新开工且列入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数量靠前,文化产业园区、特色文化街区或产业集群发展初具规模,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和规上文化企业数量较多,推动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成效显著。
上述条件中相关指标数据为上一年度数据,且须经统计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组织申报。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县(市、区),按当年认定通知要求,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由各设区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至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申报重点县(市、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县(市、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报告;
(二)江西省文化产业重点县(市、区)申报推荐表;
(三)当年认定通知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考察认定。由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江西省文化产业重点县(市、区)认定参考指标》(见附件),经资料初审、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环节,根据评分情况,提出入围县(市、区)名单,报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 发布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文化产业重点县(市、区)由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命名和公布,并在省文化强省建设推进大会上集中授牌。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对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县(市、区),将在年度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中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同时给予以下支持:
(一)省级各类扶持资金、引导资金、投资基金等,对经认定县(市、区)申报的重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在申报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文企贷”企业名录库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在参加文博会展、招商推介、品牌宣传,以及推进企业上市、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四)在各类人才扶持计划和培训活动中予以名额倾斜。
第十条 对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的,撤销认定并全省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文化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江西煤炭科技》 网址: http://www.jxmtkj.cn/zonghexinwen/2021/0413/1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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