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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取水许可及延续取水管理工作浅析(3)
三、对策与建议
1.严格执行取水许可管理制度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通过严格水资源论证、加强取水工程验收来严格执行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对无证取水或已到期未办理延续继续取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可结合长江委开展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以县域为单元开展全省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建立取水工程(设施)统计台账,全面清理规范非法取水行为,督促取水户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对拒不配合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同时,应根据《江西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全省农业取水许可的管理工作,对无证取水的灌区,应加强对农业灌区取水许可审批督办。
2.规范取水许可延续管理
近年,长江委以及江苏、山东、河北等地对取水许可延续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详细延续评估和重点延续评估两类。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两种管理方式各有利弊。详细延续评估要求取水户编制取水延续申请书,技术要求和申请书编制成本都比较高,难以全面铺开推行;重点延续评估仅需取水户提供实际取用退水情况的证明,审批机关根据取水户提供的延续取水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并核定许可延续水量,对取水户要求低,但对审批机关的评估要求高,如果全省统一执行,难免会出现延续取水管理流于形式化的危险。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尽快出台全省取水许可延续管理规范性文件,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对取水事项基本不变且不存在取退水纠纷的,建议简化审批程序,批准延续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如果取水事项基本不变但用水不符合定额管理或总量控制制度的,取水权人应附上取用水合理性评价专题报告作为延续取水申请材料,审批机关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等从严核减延续取水许可水量;对于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根据国务院460号令和水利部34号令相关规定,督促取水户重新开展取水许可申请工作。同时,应加快研究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明确分类管理下相应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等,使基层水行政部门得以规范开展取水许可延续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取水许可延续高效、统一管理。
3.加强取水许可后续监督管理
落实取水许可制度需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建议将定期检査与随机抽査相结合,重点督导取水户做好计量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建立取水台账、及时办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落实水资源费制度等,同时与河道外高耗水、高污染类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指导、督促企业改进用水工艺、提高利用效率,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1]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水权与水价”课题组.完善取水许可制度 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J].水利发展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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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江西煤炭科技》 网址: http://www.jxmtkj.cn/qikandaodu/2021/0313/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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