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封面
江西高院:同一财产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按抵(3)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履泰公司与蔡镇滨、深圳盈烨公司、盛泰公司、深圳润鸿鑫数码公司、江西经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盛泰公司以其所有的1号厂房、办公楼、综合楼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盛泰公司(抵押人、反担保人)又与江西经纬公司(抵押权人、反担保权人)签订《反担保合同》,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并办理了土地他项权证。经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履泰公司对盛泰公司所有的1号厂房、办公楼、综合楼享有抵押权,处置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履泰公司作为该院执行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又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该案进入执行后,该院将财产变现后所得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深圳茂商会公司与深圳盈烨公司、盛泰公司、蔡镇滨、深圳润鸿鑫速贷公司借款纠纷案,5号、6号厂房虽系盛泰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深圳茂商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但5号、6号厂房所占的土地却抵押给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他项权证,深圳茂商会公司提出对相应的土地也享有抵押优先权,对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西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深圳茂商会公司对本案拍卖的5号、6号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款是否享有优先于履泰公司和卓越公司的受偿权。
一是关于深圳茂商会公司与履泰公司之间对本案涉及的5号、6号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的清偿顺位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中,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另案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183号生效裁决,深圳茂商会公司基于抵押权对盛泰公司名下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房屋抵押他项权证显示,该5号、6号厂房抵押登记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另外,盛泰公司与江西经纬公司共同对盛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间在本案涉及的5号、6号厂房抵押登记之后。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涉及的5号、6号厂房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在其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之前,依法该5号、6号厂房办理抵押时未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该土地使用权应视为一并抵押。因此,深圳茂商会公司对本案涉及的5号、6号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清偿顺序位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履泰公司之前,应当优先于履泰公司清偿,执行法院将该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在清偿卓越公司516万元工程款之后的剩余款全部发放给履泰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原审异议裁定以深圳茂商会公司对该5号、6号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为由,将履泰公司的清偿顺序列于深圳茂商会公司之前予以清偿,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文章来源:《江西煤炭科技》 网址: http://www.jxmtkj.cn/zonghexinwen/2021/0328/8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