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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灾情传递的影响因素以世纪江西的(2)
通过对清代奏折与上谕的分析,可以推算出灾情传递中每个环节所需的时间。以乾隆九年(1744)的水灾为例,从灾害发生到巡抚塞楞额呈递奏折报灾约40天。这份奏折在20天后得到皇帝的批复:“所奏俱悉,加意抚恤灾民,毋致失所”。?录副档,档号03-9729-041,江西巡抚塞楞额奏,乾隆九年八月三日。塞楞额在八月三日时又递送了另外一封奏折,12录副档,档号03-0311,江西巡抚塞楞额奏,乾隆九年八月三日。皇帝的批复可参见20天后的八月丁卯(八月二十三日)颁发的上谕:“江西巡抚塞楞额奏称,江省所属玉山、德兴、乐平、宜黄四县,于七月初六、七等日,山水陡发,居民被淹。已饬布政使遴委官员,分头查勘,随带银两,抚恤赈济,至有应行题奏之处,俟臣出闱之日,逐一分别办理等语……其一切应奏之处,亦应即行题奏办理,不必待至出闱之后。可即传谕塞楞额知之。”13《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23,第878-879页。皇帝要求塞楞额权宜行事,不可因该年举行科举考试而耽误了救灾信息的上传。江西巡抚塞楞额积极办理赈务,于九月十六日给皇帝上报了赈灾结果的奏折,此次救灾共费时72天。乾隆皇帝在奏折的批复中要塞楞额从容面对灾情,“所奏俱悉,近来常安有讳,哭之乃大非,朕所望亦恐汝有此见效,密谕警饬。有则改之,可也。 ”①录副档,档号03-9729-045,江西巡抚塞楞额奏,乾隆九年九月十六日。
二、灾害性质对灾情传递的影响
清代地方政府对灾害性质与受灾程度的判断,直接影响到灾害信息的上报时间。面对不同性质的灾害,尤其水灾与旱灾发生后灾情收集与上报,在具体处理中存在着差异性。江西按察使凌燽于乾隆三年(1738)的奏折中指出:“窃为水旱为灾,地方是有,皇上痛念切凡以预谋保惠,而安全之者业已详尽无遗,近又以旱灾之成以渐,犹可先事预筹。水则有骤至陡发之时,尤当速为赈救,特谕督抚委员踏勘,一面办理一面奏闻,预示良规用彰永久……而臣窃有所陈,伏思旱灾由渐而成,诚如圣谕,但缓征散赈,借谷平籴,率行于灾祲已成,地方已报之后,当旱灾渐著未及申报,及州县呈进报上,而由府由司而院转辗委勘,未经题报之时,百姓举目焦心,计无所出,多有扶老携幼,徙他地方,以觅糊口者,其间老弱颠连流离道路,地方官既以报勘未明,视为可缓至按户查赈,而丁口多已流移,庐舍半成空废矣。臣窃以救灾恤患,首在及时,查流之灾户,原有资送回籍之例,与其资送在后,何如安集在先。当灾形渐见未及,申报之时可否推广皇仁,令有司详报督抚,预动积社等谷,量行借给,俾获宁居,然后照例酌赈以将来资助之费为目前借给之需,使其不出乡,以免老弱剥离之苦,似亦绥灾黎之一道也。”②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25-001,江西按察使凌燽奏,乾隆三年九月初二日。可见,旱灾呈报的关键时间节点并不是灾情开始蔓延后,而是在“未著”且“渐著”之时。这需要地方官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与强烈的责任心,因为判断旱灾是“已发”还是“未发”的标准并不像水灾那般直接明显,需要一定的传统气象知识与地域治理经验才能做出灾情预判,才能及时地在官僚组织内上传旱灾信息。
凌燽在江西任职时间较长,对地方社会的治理较为熟稔。他认为救治水灾与旱灾不同之处,水灾由于其“陡发”,灾情会立即显现,政府及时应对便可救治得当。而旱灾“由渐而成”,地方官如果等到灾情显著后才开始上报,又遇到繁复的呈报程序——“州县呈报,而由府由司而院转辗委勘”,救灾的最佳时机便会被耽误。因此,地方政府在救治旱灾时,等到题报公文从清廷批复后再采取“缓征散赈,借谷平籴”的方法,在饥荒中的灾户早已成为逃荒的流民,这将为传统国家治理体系造成不稳定的因素。
由于江西境内地形不同,水灾在不同地域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赣江下游或沿湖开阔地区的水灾特点是受灾范围广以及持续时间长。江西巡抚陈弘谋在报灾奏折中提到:“川楚水大,由长江而下,江水异涨,鄱湖之水不能归江,反致倒漾入湖,以致沿江之德化、湖口、彭泽低洼之田皆有浸,而沿湖之南昌、进贤、鄱阳、余干、建昌、都昌等县凡低洼之处亦被淹浸。因水来以渐,人口并无损伤。”③朱批奏折,档号03-9713-005,江西巡抚陈弘谋奏,乾隆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清代鄱阳湖水域周边的地区,因长江发大水形成江水倒灌入湖,除了遭遇特大水灾之外,湖区水势上涨较缓,百姓可以安全撤离,但农田被水长期漫灌往往颗粒无收。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建立一套持续性的灾害信息传递机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动员士绅、宗族等社会力量,对灾害进行长期监测、调查与追踪。
文章来源:《江西煤炭科技》 网址: http://www.jxmtkj.cn/qikandaodu/2021/0412/1014.html